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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泉县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作者:吕晓华 时间:2010-10-11 10:04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石泉县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出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适用的情形:30日之内发生2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责令监管责任主体做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半年内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做出书面检查;半年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含1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监管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超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控制指标的,对监管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现2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年内发现3处以上(含3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做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应急措施的,对监管现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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