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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工作简报第13期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6-01 14:45 来源: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号: 打印

      编者按:旬阳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旬政办发〔2012〕74号)对于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和推广。现将全文予以刊发。

    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旬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确保行政判决的有效落实,特建立本实施意见。
      一、互动机制的内容
      (一)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1、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时向县法制办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重要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全县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汇总情况、各类案件升降对比分析情况;
      (3)行政诉讼败诉率情况;
      (4)重大复杂或影响面广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
      (5)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落实情况;
      (6)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诉(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及存在问题;
      (8)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
      (9)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旁听庭审;
      (10)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2、县法制办及时向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
      (3)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4)全县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5)全县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6)重大、复杂或影响面广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在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9)召集行政执法人员拟旁听庭审情况;
      (10)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建立工作交流、调研、协调机制
      1、开展工作和学习交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县法制办加强互相学习、交流,可以邀请对方参加各自组织的工作考察、调研、法律培训等活动,以增进理解,增加共识;定期共同邀请行政法学专家教授为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审判法官进行培训;共同举办行政诉讼与依法行政学术讨论交流,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法治保障能力。
      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行政审判、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县法制办共同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深入研究,形成共识。
      3、为规范性文件起草提供意见。县法制办积极邀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县法制办将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作为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重要内容。
      4、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和县法制办共同对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中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梳理、汇总,编发案例,形成案例指导制度。
      (三)建立重大案件以及重要事项协调制度
      1、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尤其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县法制办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提供工作建议。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收集行政审判情况,就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通报县法制办,由县法制办向县政府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对遇到政治性、政策性较强,不适宜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裁决的重大、敏感的行政争议,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时与县法制办沟通,通过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向县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力求用协调方式将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协同推进县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与县人民法院开展良性互动。县法制办指导县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沟通联系,促进行政复议、非诉行政执行、信访处理等工作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相互支持,协调配合,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协调制度
      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全面启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诉讼案件协调制度,并把这项工作引入非诉执行和国家赔偿审判案件,形成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展此项工作时,县法制办予以配合。
      (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
      1、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管理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或注意的事项,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可以通过县人民法院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亦可通过县法制办与县政府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敦促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2、有效落实司法建议内容。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抄送县法制办。县法制办可协调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六)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县法制办指导县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告知制度,完善诉权告知方式;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县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为,避免行政机关将行政诉讼案件完全委托律师代理而不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自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2、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县法制办通过宣传、鼓励,积极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诉讼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
      3、增强行政应诉能力。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选择部分对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县法制办组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旁听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县法制办亦可根据需要,主动与县人民法院联系旁听部分公开开庭行政案件的庭审。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诉能力。
      二、实施互动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确立联席会议制度
      1、会议参加人员。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县法制办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除行政庭、县法制办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外,还可视会议议题邀请县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参加。
      2、会议形式。联席会议分为固定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固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一般在第二季度与第四季度的最后一周召开。遇有临时性的重要议题,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县法制办可动议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主持。固定的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县法制办轮流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由提出会议动议的单位主持召开。
      4、会议内容及组织。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交流相关信息,总结部署互动工作,并可确定专门课题进行研究。每次定期的联席会议召开前一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县法制办应将会议议题送交对方及其他参会单位;每次临时动议的联席会议召开前2日,动议召开会议的单位将会议议题送交对方及其他参会单位。
      5、会议纪要。每次联席会议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县法制办就达成共识之议题形成会议纪要,视需要通报县政府相关行政机关。
      (二)设立联络员
      1、联络小组及联络员。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县法制办分别设立联络小组,各确定1—2名联络员。
      2、联络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日常联系;
      (2)负责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3)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会务;
      (4)负责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3、联络小组负责人名单:
        县人民法院:马志军
      县法制办:吕晓静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联席会议成员提出,报请总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撰写会议纪要。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专项问题和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专题会议,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提前一周,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组织案件旁听的有关事宜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及其相关人员。
      (四)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本县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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