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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屈孝渊 时间:2007-09-24 07:20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颁布实施。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分总则、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附则等8章共37条。
    《办法》界定了专项资金的概念和分类,规定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坚持科学发展原则、量力而行原则、公正透明原则、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及绩效考评原则。
    《办法》规定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交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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