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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泉县在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进程中,为进一步优化软环境,出台了《石泉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大类别63种具体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七大类别行政过错责任将被追究。 分别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过程中,向生产经营者或管理服务对象强制摊派或无偿占用财物,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和拍卖,或在招投标活动中搞虚假招标等15种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等10个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等8个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等5个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改变处罚幅度等10个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等5个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职责范围内和交办工作等10个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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