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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利县在人代会上民主测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成效明显

    作者:佚名 时间:2007-01-11 08:59 来源:平利县人大常委会通讯组 字号: 打印

    平利县人大从2003年起,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县政府各部门(包括直属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省市垂直管理的有执法权的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加强对上述机关工作的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平利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省市驻平利有执法权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测评工作在人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测评的内容重点是:被测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履行工作职责,为县域经济服务、为群众服务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政建设情况。测评以人大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时可以对被测评单位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处理,并由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县委,抄送“一府两院,”对外公告。对省市垂直管理单位,测评结果和视察评议意见同时报送有管理权的上级人大常委会,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前两名,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决定,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颁发流动奖牌。对测评结果属基本满意的末位和不满意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县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其工作进行视察评议。对连续两年被测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同一主要负责人,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权限处置。
    在几年来的民主测评中,人大代表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平均每次民主测评票收回率在99.2%以上。而且,很少出现一张测评票全部是同一格次的测评票、也很少出现雷同的测评票,表明人大代表对每一个单位评价是慎重的,代表了人民群众对被测评单位的真实看法和评价。
    平利县人大民主测评有关国家机关和省市垂直管理的有执法权单位工作的结果表明,民主测评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测评单位的工作状况。从已经进行的几次民主测评情况看,测评结果为满意单位和处于后进位置的单位与县委考核结果基本吻合。同时,民主测评有力地促进了被测评单位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对每年民主测评结果为满意的前两个单位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对民主测评处于基本满意末位的和不满意的单位帮助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对后进单位改进工作起到了督促作用。代表在民主测评中对被测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梳理汇总后,及时反馈到被测评单位,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督促整改,促进了被测评单位及时改进工作。在已经进行的三次民主测评中,没有出现不满意单位,而且,满意单位占被测评单位的比例逐年提高,分别达到18.6%、27%、32.7%,表明民主测评工作有利于被测评单位强化人大意识和群众观点,有利于改进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
    平利县人大民主测评工作得到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已成为全县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县级部门和单位是否履职尽责的重要民意指数。民主测评虽然测评的是单位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被测评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因此,测评结果对干部管理部门考核和使用领导干部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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