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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贴资金申报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56157 发布日期 2011-05-3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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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贴资金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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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提高我市广大劳动者技能素质、扩大和稳定就业创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的功能日益显现。为了更好的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使用,促进职业介绍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2006﹞ 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 7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 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补贴资金申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补贴资金申报审查。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是就业补贴资金审查的主体,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政策,杜绝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发生。
      二、建立承诺和证明制度。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各职介机构,应与同级人社部门签定免费职业介绍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一)。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时,应将承诺书连同免费职业介绍证明、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同级就业管理机构接受审查。
      承担职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应自收到人社部门办班批复并正式开班后15日内,与同级人社部门签订就业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向培训机构提供经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就业证明表(附件三),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培训机构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将承诺书和就业证明表原件连同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同级就业管理机构接受审查。
      三、落实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免费职业介绍及培训后就业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网上公示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利用门户网站,将申报享受免费职介和培训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在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应作为就业补贴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与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一并留存。凡未经公示或公示后群众有反映并查实的,不予拨付补贴。
      五、建立就业情况自评和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凡申报并获得就业补贴资金的职业介绍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本机构详细的年度就业情况自评和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专家,在审查相关资料、实地考察、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评估认定,并将此作为就业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免费职业介绍真实性承诺书
      2、培训后就业(创业)真实性承诺书
      3、就业证明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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