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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杨运华 赵鹏 时间:2013-01-16 09:57 来源:市人社局 字号: 打印

      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近日,经省政府批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外企、民营企业等,都必需按照新的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其中:我市汉滨区、旬阳县属三类工资区,提高到950元/月;其他八县属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870元/月。

      加班费不算入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也不包含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员工因加班或在特殊工作条件下工作领取的加班费或津贴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按照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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