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新闻>汉滨 > 正文内容

    汉滨区出台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新政策

    作者:王涛 王勇 时间:2013-01-10 09:11 来源:汉滨区政府网站 字号: 打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低保、五保和医疗救助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救助质量和效率。近日,汉滨区制定出台了新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四项政策制度。
      新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分总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与实施、监督与处罚、附则共八部分。比原暂行办法更有原则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扩大了救助范围。新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体系。二是增加了门诊(日常)救助规定。新办法对患慢性病门诊治疗、服药的救助对象,给予一定限额门诊(日常)救助;对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确保人人享有“医疗权”。
      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城市、农村低保范围标准和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申请、审核与审批,民主评议与公示,工作管理,资金管理与发放,监督与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全面、详细的规定。这两部新办法的实施,将实现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进而在我区形成工作透明,执行有力,科学合理、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着重对供养对象、供养内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供养形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汉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服务管理、推动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殷乔伊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