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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安康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都要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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