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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干部纪律,旬阳县委组织部重申和修订了《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规范干部管理。
明确审批程序。坚持逐级审批原则,乡镇、县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请假3天以内(含3天),乡镇党委书记由县委副书记审批,乡镇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分别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科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副职,请假10天以内(含10天)的,分别由本乡镇、本部门各班子主要领导审批;超过10天的,由单位党委(组)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规范请假手续。凡在工作日内,科级领导干部因病需要休养治疗、因事必须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手续以书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请假5天以内的,请假手续在本单位备存。乡镇、县直部门主要领导请假5天以上,其他领导请假10天以上,先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批。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县委组织部备存,假满本人应及时销假。
严肃干部纪律。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向县委书面说明并作出检查,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在突发事件时期,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活动、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一律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要求严格按照《旬阳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修订》执行,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按旷工论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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