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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36624 发布日期 2010-12-3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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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我省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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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随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至四类工资区分别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70元、510元、472.5元、435元调整为645元、585元、547.5元和510元。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又  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今年12月仍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失业人员“双节”祥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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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