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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高中毕业生应在户籍所在地高考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35616 发布日期 2010-11-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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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民办学校高中毕业生应在户籍所在地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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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陕西频道11月25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据介绍,由于《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原条文规定,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这一规定与国家“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学生,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报名”的规定不一致,造成陕西省内公办、民办学校高考报名政策不一致,不利于遏制“高考移民”现象。   

        为此,陕西省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维护陕西高考考生权益,确保高考报名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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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