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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网友反映“养老保险费实际缴纳费用与个人账户实际金额不符”问题的答复

    作者:张子怡 时间:2019-06-18 14:30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近日,有网友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个人账户却记的少,是不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搞错了”这一问题。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在收到反映问题后,经过核查相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这两部分的利息即为个人账户储存额。2006年7月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8%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部分的缴费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缴费,其中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钱进入了统筹基金。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在计算养老金时,个人账户里的金额只占发放养老金总额中的很小一部分;其它基础养老金和1995年以前参保的月过渡性养老金都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取暖费、丧葬费、抚恤金等也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我市仅2018年征收养老保险费8.93亿元,实际支出17.98亿元,资金缺口全部从省统筹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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