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回应关切 > 正文内容

    小区内无法建设自用充电桩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回应

    作者:佚名 时间:2023-01-20 12:11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1月11日,市民王先生通过市长信箱栏目反映“本人已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国家也在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为方便出行,本人决定在缇香郡自有产权车位上建设自用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同意施工证明,原因是高新区住建局回复建设充电桩将破坏防火分区,将对物业公司进行罚款,以上内容现场电话已核实确认,以上回复引起我小区多名新能源汽车业主不满,对生活造成不便。诉求问题如下: 1、国家当前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同时鼓励建设充电桩,同时国务院发改委于2016年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相关附件文件,均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为何在实际落地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物业和住建局相互推诿; 2、住建局回复我方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规范,本人查询相关规范后,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中,第6.1.5条中规定,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同时提出楼层、独立防火单元的相关要求、防火隔断、防火门等要求,但并未对现有已建成的地下停车库新建充电桩提出相关消防要求,请问住建局“破坏防火分区”说法从何而来?依据规范中哪一条? 3、如在缇香郡小区内确有诉求需要建设充电桩,除供电公司相关手续外,请问还需要什么手续?”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解答,在既有车位、车库(含地下车库)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属于对附属设施的改建行为。 依据《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依据陕发改能电力〔2022〕202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的第十四条保障措施的意见,落实安全监督责任,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内容。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的要求,集中布置充电设施后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布置充电桩后会导致原有建筑的防火分区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相关链接:https://www.ankang.gov.cn/Gov/Letter/SZXX202301100005.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张子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