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回应关切 > 正文内容

    市人社局回应市民关切:子女三周岁内有十天育儿假

    作者:佚名 时间:2023-03-30 09:14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3月17日,市民张先生通过市长信箱栏目咨询“安康市1到3岁幼儿育儿假问题”。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解答,按照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当日发布实施。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可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

      相关链接:https://www.ankang.gov.cn/Gov/Letter/SZXX202303170008.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张子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