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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建设公共停车场每泊位最高补助1万元

    作者:王西庆 王小金 时间:2019-05-21 09:03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近日,岚皋县出台《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停车难等突出问题。
      优惠政策分规费减免、资金补助、经营环境优化三种类型,适用于岚皋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在规费减免方面,对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在资金补助方面,单位(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10000元,塔库式机械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10000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7000元,地面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1000元。单位(个人)利用公共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8000元,塔库式机械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8000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6000元,地面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500元,地下公共停车场每个泊位补助10000元。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协助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改变公共使用性质。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自立项之日起10年之内不得改变用途,擅自关闭、挪用的将依法追缴相关费用及补助资金。利用公共土地的土地予以收回,利用自有土地的该宗土地3年内不予受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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