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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4-24 10:59 来源: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康市监察局 【字体:

近日,安康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安康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加强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严明纪律要求,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围绕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执法监察、党风廉政、纠风治乱、干部任用、机要档案、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及工作,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作风建设和遵纪守法情况开展监督。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从严肃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组织人事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27个“不准”,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是采取综合方法,实施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有效监督。在立坚持足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基础上,综合采取组织监督,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了解被考核单位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各项纪律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公务外出实行廉政督查,对外出执纪办案、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发出廉政回执单,由被调查和检查单位对执纪、执法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期间的廉政情况作出评价,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回访或函询等形式,进一步了解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社会上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有关苗头性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政务、事务和党务公开制度。建立举报查纠制度,各级纪委设立内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分级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投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纠。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新闻工作者当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责任。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纪委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县区纪委班子成员、市直派驻机构和市直部门纪委领导人员的监督;县(区)纪委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乡镇纪委、县(区)属部门纪委和派驻机构领导人员的监督。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结果的运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违反27个不准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属一般性的问题,予以批评教育、警示训诫;经查证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所辖人员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信不办、压案不查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视具体情节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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