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力推进《陕西省价格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实施氛围,10月19日,市物价局精心组织,积极行动,联合汉滨区物价局在白天鹅广场开展了宣传活动。
市、区物价局领导和物价干部参加了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了《陕西省价格条例》彩页及单行本、《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价格举报规定》、《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传单等宣传资料10000余份,对现场群众的咨询和疑问也一一做了详细解答。
《陕西省价格条例》经2011年7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了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禁止操纵价格、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压价、强迫高价交易等七种价格行为,一旦违反将遭严惩,最高可能面临500万元的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安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经安康市政府审议通过,以安政发〔2011〕9号文件印发,从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重大节日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价格波动的临时补贴; 二是用于扶持副食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流通设施建设;三是用于政府为平抑价格波动而储备重要商品时的费用; 四是用于低收入群体的动态价格补助;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了《条例》和《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使群众更加了解物价部门的职能,进而推动各项价格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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