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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阴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作者:李顺建 谢春莉 时间:2005-09-07 10:13 来源: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打印

    汉阴县审计局近几年来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中开展深层次探索,并不断总结经验、寻找规律。近日,该县县委常委会会议已正式讨论通过该县审计局拟制出的《汉阴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作办法(试行)》。
    《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和数据资料库,及时将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审计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和数据资料库。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任免考察的重要材料,作为评价、任用、管理、奖惩、教育干部和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以及完善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材料,作为考核、监督、教育、保护干部和廉政谈话、纪律处分以及完善干部廉政制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汇报。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其移送的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和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汉阴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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