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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泉县政协创新制定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作者:谭家锐 王洪宝 赵凯 时间:2010-10-29 14:47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切实、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增强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委员履职资政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化”建设,石泉县政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统战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创新制定了《石泉县政协委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县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与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与辞职、组织领导等。《办法》要求委员须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它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和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愿与要求,须做到“四个一”: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参加一项履职活动,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为民办一件好事实事。《办法》提出对政协委员实行考勤、考绩、考核激励机制,如对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每年开展一次评优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比表彰活动。《办法》还针对出现“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违背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委员将给予诫勉谈话、警告、取消政协委员资格处分。对出现“连续两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视为自动辞职,并要求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的单位。对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它原因导致委员出现空缺的,需按程序增补。此《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石泉县对政协委员的管理将达到一个新的水准,政协委员综合素质、履职能力将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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