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境内连续普降大到暴雨,全市多个区、县受灾严重,财产损失巨大,随着抗洪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区、县纳税人做好灾后自救重建工作,市地税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八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灾后自救重建工作。主要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以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八项灾后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因洪涝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资格认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保险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市地税局要求各地税机关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深入调查搜集受灾纳税人经济损失第一手资料,逐级统计上报因水灾减收税、费及纳税人财产损失情况,增强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在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下,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自然灾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缓解纳税人资金周转压力,并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网站和宣传册等方式,及时向纳税人做好灾后税收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尽心尽力地为受灾纳税人提供政策支持和贴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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