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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管局以“九有九不”为准则 持续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

    作者:卫欣 时间:2023-11-13 08:3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打印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农村食品安全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基础、补短板、提水平,持续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分层级、分批次,全面均衡有序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示范店建设工作,不断夯实农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结合农村食品经营者实际,创新提出以“九有九不”为基本准则,全面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
      一要有制度。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规章制度和专兼职人员。二要有公示。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和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食品安全信息。三要有承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我承诺。四要有设施。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贮存要求的经营设备设施。五要有形象。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物品清洁,食品离地离墙有序摆放。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有防尘防蚊等设施。六要有票证。规范使用“一票通”,主动索取、保存并装订食品进货票据,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留存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七要有分区。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八要有标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规范。销售烟酒类的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九要有自查。定期查看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并做好记录,对问题食品,及时下架。
      做到以上“九有”的同时,要做到“九不”。即不超范围经营;不擅自改变许可经营条件;不经营过期食品;不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经营“三无”、假冒伪劣、来源不明的食品;不经营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安排,2024年底,各县(市、区)建成的农村规范化示范店将达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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