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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27058 发布日期 2010-01-07 11:30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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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本条(一)、(二)款所列事项应在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实施该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九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审查。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要求报告执行结果;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 共5页 您在第4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12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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