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措施;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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