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十)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十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情况;
(十二)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条(二)、(三)、(四)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实际情况或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本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汇总的下一级财政总预算;
(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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