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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21-0133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09:04 |
来源 | 市住建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恒口示范区(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将《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暂(核)定、延续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含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申办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申请核定四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二)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六)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申请核定四级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四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有效期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四级资质延续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需提供项目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暂定资质延续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至少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已完成立项(需提供立项文件、不动产登记证)。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违规承揽业务。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含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资料。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开发企业在资质存续期间发生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非法转让资质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被投诉举报查实和处理、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撤销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开发企业资质,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的;
(二)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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