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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专项工作计划,土壤污染管理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08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20〕17号 公开日期: 2020-07-16 17:4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安康市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安康市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安康市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持续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优化4个结构、实施3个专项行动、强化8项保障措施,确保中心城市优良天数不少于315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调整优化4项结构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强化源头管控。认真配合全省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建材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区政府包括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深入实施退城入园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2家企业整体搬迁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及无人机等技术,建立“散乱污”企业监管长效机制。核定核实全市“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排查整改责任,确保全市“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按照《安康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完成7家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10月底前,完成其他类“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建立基本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8月底前完成214家涉气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有色、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参与)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散煤和新增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实现规模以上用煤工业企业煤炭消费总量零增长。(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7.严防散煤散烧反弹。以中心城市为重点,持续开展道路两侧散煤或型煤销售以及餐饮门店、出店占道餐饮经营、流动摊点、户外烧烤等使用散煤或型煤整治,加大巡查排查力度,防止散煤散烧问题“死灰复燃”。(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8.实施锅炉综合整治。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县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020年8月底前完成5台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完成41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加强对不具备拆改条件且长期封停不再使用的燃煤锅炉、对已实施“煤改气”但天然气供应暂不稳定保留应急备用的燃煤锅炉监督管理,落实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参与)
      9.加强煤质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煤炭经营场所动态管理台账,严防劣质燃煤散烧,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煤炭煤质符合标准。以煤炭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煤炭煤质专项检查,实现城乡集中售煤点煤质监督抽查全覆盖,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参与)
      10.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继续实施“气化安康”工程,严格落实“以气定改”政策,加快中心城市及各县区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持续加大天然气入户安装力度,全年新增天然气用户5000户以上,确保中心城市气化率达到95%以上,县级平均达到75%以上。采暖期实行“压非保民”。(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11.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确保2020年中心城市周边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1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严格落实《陕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要求,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积极推进物流园区等重点项目铁路运输专线建设,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13.推进柴油车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参与)
      14.完成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基本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2020年11月底前完成700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300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淘汰任务。(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5.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6.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参与)
      17.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合路检路查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每月组织开展2次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2020年底前建成1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参与)
      18.加快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站(M站)标准化建设。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站(M站)建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站(M站)点信息,对违法违规操作的,要依法限期整改。(市交通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9.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严格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加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监督检查。严查工程机械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2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体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管理要求,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在线监管。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政工程及建筑工地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国省道交通工程工地由市交通局牵头;防洪及堤防工程等水利工程工地由市水利局牵头)
      22.强化渣土车运输管理。继续推进渣土车密闭化改装改造,依法从严处罚带泥上路、“跑冒滴漏”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渣土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2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严格执行道路每日机械化清扫2次,每天洒水不少于5次,每周冲洗不少于2次(冲洒水车在雨天和气温3℃以下不得上路作业)以及洒水同时喷雾防霾车不间断作业要求,其中夏秋季(4月至10月),当气温达到橙色预警及以上天气时,增加1次洒水频次,具体完成时间调整为:7:00、11:30、13:30、15:30、17:30、19:30,喷雾防霾车7:00至22:00不间断作业;冬季(11月至1月)洗扫时间为每日8:30-11:30、14:30—17:30,洒水完成时间为每日6:30、10:30、13:00、16:00、20:30;喷雾防霾车作业时间为每日8:00—22:00,确保中心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60%以上。城市范围内及城乡结合部的国省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按《长效治理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污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在城东张滩附近、瀛湖快速干道各建成车辆冲洗点1处。同时,加强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中心城区道路由市城管局牵头;国省道路由市交通局牵头;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由市住建局牵头)
      24.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各类砂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加大密闭输送设备装卸处的监管力度,严查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在2020年7月15日前建立需配套建设收尘和密闭物料仓库企业台账。(工业企业厂区内物料堆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厂区内堆场、河道及周边沙石物料堆场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采矿采石企业物料堆场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
      25.严控秸秆焚烧。实行秸秆全域禁烧。强化各县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镇办、镇办干部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包地块的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参与)
      26.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落实《陕西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开山采石、露天采矿专项整治为抓手,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为重点,全面开展各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加强矸石堆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参与)
      2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8.加大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加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生态工程建设,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科学预防、处置森林火灾和松材线虫病害,确保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8%。(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创建办参与)


      三、实施3个专项行动

      (一)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29.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认真组织实施《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审批,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30.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积极开展化工、水泥、有色、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工业窑炉全面达标排放。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参与)


      (二)实施VOCs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31.加快推进工业企业VOCs污染整治。落实《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年)》,依托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按照《安康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13家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参与)
      32.持续整治餐饮油烟污染。以中心城区(汉滨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市餐饮油烟治理“回头看”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执行《饮食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规范餐饮油烟治理;加强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在线监管;按照《安康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完成107家餐饮经营单位治理和49家大型餐饮单位达标排放核查任务;抓好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禁止区域监管。(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3.强化汽修(4S店)行业废气治理。按照《安康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汽修厂(4S店)有机废气治理,落实错峰作业要求,完成12家喷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安装。(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4.深入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安康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整治工作,对全市185家加油站(储油库)开展“回头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售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的油气回收在线监管。(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实施秋冬季攻坚专项行动。
      35.继续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专项整治行动。以中心城区为重点,按照市区一体、部门联动、镇办参与、群防群治原则,紧盯重点污染源、敏感区域、特殊时段,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县区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治霾办要加大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县区的驻点督查和定点帮扶,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市治霾办牵头,市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36.继续强化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着力抓好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要加强冥纸冥币禁烧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禁放由市公安局牵头;烟花爆竹禁售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冥币禁烧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参与)
      37.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进度,适时开展“一县(区)一策”试点,边研究边应用,修订完善《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减排清单,细化应急响应措施,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流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治霾办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四、强化8项保障措施

      38.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辖区第一责任人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加强跟踪督促,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各县区落实任务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区政府务必在市上《方案》印发15日内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治霾办;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底前向市治霾办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市治霾办牵头,市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39.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加强在线监管。尽快建成安康市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处理中心、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和13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微站,为精准治霾、科学治霾、依法治霾提供决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0.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坚持铁腕治霾,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用好用足“宣传教育、信息反馈、吹哨报到、督查督办、问题线索移交五项机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的县区,开展驻点督查和定点帮扶。(市治霾办牵头,市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4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机动车尾气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的财政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参与)
      4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推动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安康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人民广播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工作动态和治理成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44.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未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秸秆焚烧年度污染减排考核扣减0.01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白黄红”三色督办单及问题线索移交制度,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市治霾办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参与)
      45.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发挥生态环保志愿者作用,探索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力量监督。大力推行绿色消费,提倡绿色居住,倡导绿色出行,构建全民共治共享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以上工作目标任务已印发2020年专项工作方案的,工作措施、任务要求、完成时限等按原方案执行。

      附件:1.2020年各县(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

         2.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任务清单



    安康市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打好碧水保卫战,全面完成“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根据《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和《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控制指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汉江出省断面稳定保持Ⅱ类水质,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合格率100%,地下水保持较差水平,环境风险防范水平进一步提高。
      攻坚指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不低于2019年水平,月河汉阴三同村出县断面、月河出恒口示范区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水质,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管理,加大蒿坪河、月河、白石河流域和旬阳铅锌汞矿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实施力度,努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制定实施月河汉阴段、恒口段水体达标方案,加强月河水量调度,改善月河流域水质状况,确保年度水质达标;推进流域各相关县区实施《安康市瀛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9-2025)》,降低瀛湖总氮、总磷水平,建立库区断面水质预警防控工作机制,努力改善湖泊营养化趋势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参与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区政府包括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围绕饮水安全目标,组织开展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适时开展县级及以上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回头看”,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汉滨区红土岭水源地总氮专项治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水质安全;完成农村建制镇及万人千吨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开展规范化建设,完成农村万人千吨水源地排查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三)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加大排查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建立黑臭水体查出即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形成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逐个销号;加强城市周边沟渠水环境综合整治,对进入沟渠的生活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全市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定,提出防治措施。对已报废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逐步实施封井回填。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排查地下水安全隐患,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测与溯源分析调查,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完成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封堵污水直排口。(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牵头)
      (六)强化工业聚集区管理。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优化工业布局,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督促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确保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正常运维;提高江南再生水厂再生水利用率,安康高新区、旬阳省级高新区、石泉经济开发区、恒口示范区4个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
      (七)提升水污染处理水平。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完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保障机制,36个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开工或建成投运;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在城镇新区建设和老区改造时实施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市、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80%;对部分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相应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节水,大力推广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新创建2家节水型企业,化工、矿产采选、食品加工等行业耗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加强城镇节水,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局牵头)
      发展农业节水,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九)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流域客(渡、游)船和大型货船污染物规范处置。加快船舶、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污染物的接收和转运。(市交通局牵头)
      (十)提高水风险防范水平。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管理,落实“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机制,严格监控境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市公安局牵头)
      持续推进尾矿库风险排查,按照相关要求,扎实开展汉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实行尾矿库闭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围绕饮用水水源地和国考断面汇水区域,加强涉水涉重企业环境风险源的系统治理,提高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一)调整优化高耗水行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绿色循环产业发展,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依法依规,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强化金属采选、冶炼和黄姜皂素、造纸、缫丝、酿酒、食品加工等行业水污染治理,完成相关高耗水企业搬迁。(市工信局牵头)
      (十二)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8.03亿立方米。严格取(用)单位用水定额管理,加强水量调度,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0%、15%。督促水利水电企业及水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执行生态下泄流量,安装生态下泄流量及监控设施。(市水利局牵头)
      (十三)优化制度保障体系。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完善,促进立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市发改委牵头)
      (十四)开展“十四五”国考断面分析研判。根据“十四五”拟新增国考断面位置,明确汇水区域,开展水质监测,收集水质数据,参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查找差距,排查汇水区污染源,建立问题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五)全面完成《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任务。对照《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任务,逐项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列出任务清单,制定推进实施方案,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报送上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工,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加强工作督导。市生态环境局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县区、管委会进行预警通报。2020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考核自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十七)加快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目标任务要求,成立工作专班,认真梳理工作落实情况,查缺补漏,建立未落实目标任务清单,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十八)加严督查考核。切实解决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安环函〔2017〕261号)对各县区、管委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其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县区、管委会,暂停审批其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及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水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培育社会公众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促进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二十)加强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每季度公布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

      附件:1.安康市2020年度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2.安康市2020年度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表
         3.安康市2020年度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表
         4.安康市2020年度重点湖库水质目标表
         5.安康市水资源利用控制目标
         6.安康市碧水保卫战2020年重点任务清单



    安康市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和《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政发〔2017〕1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二、重点任务
      以下工作任务承担部门只写明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参照《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调查。
      1.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省级补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域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区政府包括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配合省级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3.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耕地分类管理,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4.根据划分结果,综合考虑土壤类型、污染来源、污染途径、种植方式、农产品超标等情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选择合理的安全利用(治理修复)类技术措施,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面积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5.严控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配合省级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开展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管理。
      6.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提升监管能力。(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7.对拟收回、已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上述企业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8.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腾退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相关地块土壤污染环境调查,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9.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年度对用地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经贸部门备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0.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管理。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任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1.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尾矿库日常环境监管,做好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2.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持续开展以汉江流域为重点的“清废”行动,巩固2019“清废”成果。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防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3.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巩固较大规模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
      推进“垃圾围堰”整治。(市水利局牵头)
      加快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4.控制化肥农药污染,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措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试点示范。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汉滨区开展试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饲料、兽药等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抗菌药物行为。以生猪畜牧大县为重点,深入开展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继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整县推进项目和健康养殖项目。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6.优先在设施栽培面积较大、农膜使用较多的县区推进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推广0.01毫米厚度农膜,控制废膜造成污染。(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7.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
      18.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9.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市城管局牵头)
      (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20.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防止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间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定期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转运污染土壤前要提前报告,工程完工后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配合省级对县区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1.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2.完成旬阳县受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23.各县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要落实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2020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年度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及佐证资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级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2020年12月12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佐证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并形成全市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4.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局牵头)
      25.强化督查检查,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市环保督查工作重点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各县区2020年净土保卫战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作进展缓慢、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深化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要带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培训班或深入基层(中小学、乡村等)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土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和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附件:安康市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任务清单


    安康市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以秦岭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根据《陕西省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青山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5400亩,其中秦岭区域3500亩。秦岭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以上。青山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更加优化,各类生态破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评估工作。
      1.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工作。各县区、管委会结合评估优化结果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区政府包括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制定《安康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指导、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二)编制“三线一单”。
      3.配合、支持省上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4.对青山区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10个县区,开展2020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推进“天地一体”监测,防止和处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市秦岭办牵头,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持续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整治。
      6.秦岭7县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查处有力、收到实效。(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市级、县区分别组织至少1次联合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8.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深化“五乱”问题整治,围绕秦岭区域内旅游景区规范化管理、农家乐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乱排乱放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督查,坚决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回潮。积极推进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委秦岭保护专项巡视等反馈问题、发现问题整改。(市秦岭办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文旅广电局等按照分工负责配合,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9.按照省上工作部署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积极开展秦岭区域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区勘界定标试点工作。配合省级开展秦岭保护课题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调研或课题研究,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发展。(市秦岭办牵头,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开展秦岭重点保护区内小水电站评估整治工作。按照省级制定的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开展以秦岭区域水保监督执法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市水利局牵头,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11.按照省级部署,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和分析评估工作。严把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关,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市林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2.组织对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遥感监测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疑似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指导、推进问题整改。指导督促汉滨区、宁陕县对“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问题整改落实。(市林业局牵头,汉滨区政府、宁陕县政府负责落实)
      13.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按照省级有关要求,对“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问题进行销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加快生态恢复治理。
      14.加快损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督导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对受损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指导青山区域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800亩。认真实施《陕西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严控新建露天矿山,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5.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创建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关于大力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体系》,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6.健全完善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秦岭区域及涉及保护区内应退出矿业权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7.依法依规推进青山区域内应退出小水电站在2020年底前完成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市水利局牵头)
      18.加强乡村旅游和农家乐规范化管理。编制实施安康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关于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的意见》,推动乡村旅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市文旅广电局牵头)
      19.督导景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景区内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杜绝乱扔乱倒乱排等行为。支持建设一批环保旅游厕所。积极开展争创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绿色旅游饭店等活动。(市文旅广电局牵头)
      20.推广企业安全管理经验,通过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标准化和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水平。严格安全准入管控,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设施,杜绝已淘汰的设备及工艺进入生产、设计等环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21.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完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防范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隐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2.开展试点示范。以县区为单位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试点。开展秦岭区域责任主体灭失及政策性关闭、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试点示范。(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23.县区政府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造成生态破坏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24.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为重点,加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突出综合系统防治,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推动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年度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50平方公里。(市水利局牵头)
      25.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开展河湖专项行动。确保2020年年底前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流采砂规划全覆盖。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深化河湖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市水利局牵头)
      26.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完成年度营造林60万亩。保护和修复自然湿地,加强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林业发展改革资金湿地项目。以湿地公园建设为抓手,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市林业局牵头)
      27.强化森林资源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开展年度森林督查,全面排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使用林地及乱砍乱伐林木等森林资源问题,积极推进问题整改。(市林业局牵头)
      28.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监测巡护力度,持续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持续开展疫源疫病巡护监测。开展珍稀濒危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在强化就地保护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人工繁育研究。(市林业局牵头)
      29.持续推进“昆仑”行动,严厉打击、有效遏制破坏青山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风险防控,贯彻落实《陕西省危化品道路运输重点区域安全监管方案》,维护青山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市公安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30.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任务牵头(负责)部门根据本方案,制订本地、本部门青山保卫战2020年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措施),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并于本《方案》印发15日内将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措施)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秦岭办)、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任务牵头(负责)部门分别于7月20日、9月25日、12月15日前,将本方案上半年、第三季度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市发改委(市秦岭办)、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任务牵头部门负责落实)
      31.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两级要加大对青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
      32.依法依规对青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审查。(市司法局牵头)
      33.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完成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工作,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市秦岭办牵头)
      涉秦岭7县区依据省、市规划要求,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涉秦岭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4.对照省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级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或落实省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广电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各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教体、市场监管、扶贫开发等部门,严格项目准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青山区域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市审计局牵头)
      37.配合省级部门编制2018年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市统计局牵头)
      38.强化督察问责。做好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按要求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按照《安康市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暨“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督查督办实施办法》,实行“白、黄、红”三色督办单制度。对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9.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保护青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全社会积极保护青山生态环境。(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牵头部门负责落实)

      附件:安康市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任务清单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0〕17号

      政策解读: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140122.html

      图解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17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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