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政策,包括:
1、在1995年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于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甲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限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版)中,对于投资中西部的外商投资项目条件放得更宽,如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仅在中西部地区可列为鼓励类,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煤电列为限制(乙)类,但边远山区除外,实际上也是针对中西部地区。
3、1999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中西部地区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的3年后,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已批准将西部地区的西安、成都、昆明、贵阳和中部地区的合肥、郑州、长沙7个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5、今年6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外经委经济合作部以三部委名义发布第18号令《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别列出了中西部地区,20个省(区、市)的优势产业,以农牧业产品加工、发展旅游、植树造林、开发矿产资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等领域为重点,鼓励外商进行投资。《目录》中的利用外商项目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目录》所列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体现了中西部地区各地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同的优势,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加速发展,使之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地带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这些产业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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