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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长期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如何办理收养?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6-99985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17:06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已经长期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如何办理收养? |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已经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长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落户和收养要优先解决。对于采集了DNA信息、并在《通知》实行前已经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满12个月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及时进行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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