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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3-0022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8月26日 |
文号 | 安办字〔2013〕65 号 | 公开日期: | 2013-08-27 15:51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8 月26 日
安康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陕办发〔2013〕5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 号)精神,(以下简称这三个文件为《通知》),切实做好我市清理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中、省《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认真完成自查自纠、清理规范和整改落实等各项工作任务,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把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到实处,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组织领导,由市委副书记陈勇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安利牵头,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市委各部门及人民团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本机关清理规范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区(含高新区、瀛湖生态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市上成立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办)。由市政府秘书长赵良亭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办主任、市接待处处长江家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周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赵立根,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德林,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周功耀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周功耀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并从成员单位各抽调1 名同志承担具体工作。
三、清理规范内容
按照中、省《通知》内容和要求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 号)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检查,严格贯彻落实。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按照中、省《通知》要求,5 年内,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不得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在建项目严格按标准执行。
(二)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 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所有干部办公用房一律按一人一处办公室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已经安排一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必须在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正式通知1 个月内腾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占办公用房。
3.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属于驻会的,由人大或政协机关安排办公用房;不驻会的,由原单位调整一处办公用房,不得占用原单位领导办公用房。
4.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和报纸杂志社等,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6.干部正常调动,须在接到正式通知后1 个月内清退出原办公室。干部挂职、脱产学习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须退出原单位办公用房。
7.各级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自离退休通知下发后1 个月内,腾退原办公室。领导干部退休后担任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机构职务的,均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8.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私自外租办公用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9.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10. 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三)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进行维修改造。改造项目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按现行管理权限执行。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市委各部门由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8 月23 日~8 月 25日)。学习贯彻中、省《通知》及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 月26 日~8 月 31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中、省《通知》要求,开展本县区、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填报《安康市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表》(附件1)、《安康市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表》(附件2);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有关情况于8 月30日前报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办公室,由市清理办公室按要求汇总上报省清理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阶段(9 月 1 日~9 月 10 日)。由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应停尽停、应清尽清、应退尽退,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省《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应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时上报,严禁拖延、隐匿、谎报、瞒报。对不如实上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省《通知》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堵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党政机关违规建设楼堂管所和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现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参照市级机关办法制定本县区清理规范的具体规定,并加强本级机关的监督检查。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自查清理统计样表登录市政府网站下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将自查自纠、清理规范和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于9 月6 日前报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办公室。
公文PDF原件:安办字〔2013〕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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