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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5-06 10:26 来源: 字号: 打印

    汉滨区创文指挥部,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创文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指挥部
    2015 年5 月6 日

    安康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文”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创文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汉滨区、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关于分解落实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任务的通知》(安创文发〔2015〕1 号);
      (二)《关于分解落实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职能工作任务的通知》(安创文发〔2015〕2 号);
      (三)市创文指挥部和市创文办下达的阶段性和专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日常督查、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市创文办通过定期检查、暗访抽查、专项督查的方式加强创文工作日常督查。
      (三)各单位对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所形成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报送市创文办。
      (四)市创文办结合日常督查、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进行年度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结果划分为优秀(100 分以上)、良好(95分以上)、一般(85 分以上)和差(85 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五条 考核计分采取基础分百分制,并实行加减分。共性任务、职能工作任务、阶段性及专项工作任务各为100 分,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
      第六条 奖励加分(最高加至15 分)
      (一)受到省文明办表扬每次加2 分;
      (二)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创文指挥部通报表扬每次加2 分;
      (三)受到市创文办通报表扬每次加1 分;
      (四)创文工作经验在全市得到交流推广的每次加1 分。
      第七条 惩戒扣分(不设上限)
      (一)受到省文明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 分;
      (二)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创文指挥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 分;
      (三)受到市创文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 分;
      (四)被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 分。
      (五)对创文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的单位,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创文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市创文指挥部对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因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创文工作质量和进度的,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创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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