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抓好干部作风建设,有效整治地税领域“为政不为”行为,在全系统形成勤政高效、廉洁务实、依法办事、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致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近日,市地税局党组出台《全市地税系统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细则》。
《细则》对地税机关及其国家公职人员以下13种情形作出问责规定: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的重要工作及公开承诺事项等,缓落实、不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或者组织协调不力,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税费征管规范的10类行为;违反纳税服务规范的5类行为;不按权责清单和工作规范履职,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拒绝办理、顶着不办、久拖不决、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国地税工作合作上不主动、不配合,推诿扯皮、设置障碍、干扰阻拦的;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发生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和舆情,不及时处置和应对,或者因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拒不参加公务活动,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作风涣散,或者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拨弄是非、传播谣言、制造事端,影响队伍团结的;对上级部门明令督办、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重点工作事项,不按照职责范围及时落实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或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重点工作事项落实不力,但不反馈、不报告,又不作出书面整改决定的;违反工作纪律、税收纪律、廉政纪律行为情节轻微,但不接受批评监督,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并立即纠错改正的;不服从工作大局和组织管理,拒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的;其他履行岗位职责消极、落实工作目标不力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13种情形的,将通过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等方式进行问责。对应问责而不实施问责的,依据《中共安康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暂行规定》,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结果运用于干部教育管理、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