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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3-77873 发布日期 2013-10-0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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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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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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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张广娟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