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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3-77872 发布日期 2013-06-1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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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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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民发[2012]3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日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
    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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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心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