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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升参保积极性,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建立参保缴费新机制。制定《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参保缴费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2个档次,最高缴费200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30 -200元。
建立待遇增长新制度。待遇领取标准由启动时的60-90元提高到现在的80-120元,并建立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建立五保户养老制度。推行农村五保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是2012年3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五保户,不用缴费可直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012年3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五保户,可按正常程序办理参保手续,到年满60周岁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建立居保丧葬费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石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助金,符合领取丧葬费补助金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800元丧葬费补助。
通过建立以上制度,有效地提升了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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