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新闻>白河 > 正文内容

    白河县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的探索实践

    作者:龚晓华 段维明 覃彬 汪银春 时间:2013-11-29 10:50 来源:白河县 字号: 打印

      编者按: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界因素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案件,属于多发、易发、突发类轻微刑事案件。由于法律对此类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刚性不足,不仅使各执法部门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白河县政法部门积极探索实践,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绳,于2012年12月出台了《白河县办理伤害(轻伤)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操作办法(试行)》,对相关部门的办案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试行半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党委、政府、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是政法各部门办案工作的一份指导性文件,值得推广和借鉴。

      2012年9月,一份关于轻伤害案件的调研报告送至白河县委决策层的案头,其核心内容浓缩在一组数据中:三年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2件,其中轻伤害案件70件,占案件总数的34.7%,占伤害案类件的95%以上;受理的轻伤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被告人下落不明无法立案的10件,占轻伤害案件数的14%;轻伤害案件100%为自诉案件。数据的背后透视出轻伤害案件呈高发态势,部分弱势群体屡陷维权“囧途”。
      “明确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畅通被害人的诉求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部门责无旁贷的使命。‘分工不等于分家’,我们需各司其责、通力协作,责任不清、推诿扯皮、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势必根除。”主抓政法工作的县委领导一语掷地,如重金般有声。一场由县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联袂参与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化轻伤害案件办理”的大研讨迅速激烈展开。
      历经三个月的调研论证,在遵循国家《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因事制宜,制定出台了《白河县办理伤害(轻伤)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操作办法(试行)》,从轻伤害案件前期处置、伤情鉴定、书面告知被害人起诉权利、管辖和监督、公诉自诉程序转换与工作对接等五个方面强化刚性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等前期处置,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衔接,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作了细化和量化,革除了过去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出现的职能管辖不明晰、受害人诉讼受阻、办案流程运行不畅等“痼疾”。

    前瞻理念,奠定办案基础

      2013年1月11日17时36分,白河县冷水派出所接到警情:辖区内金银村五组的张某和郑某酒后肇事,持械对峙。兵贵神速,值班领导和处警民警携带警戒、取证器材、法律文书等接处警装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控制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疏散车辆人流、告知伤情鉴定等办案环节有条不紊。待伤情鉴定为轻伤后,公安机关又告知被害人郑某可自行选择诉讼途径;犯罪嫌疑人张某妄想躲避法律责任而隐匿,公安机关借力网上追逃将其缉拿归案。
      这是当前白河发生轻伤害案件时最为寻常的一幕,而这最寻常的一幕,折射出办案机关职能的转变和强化。
      以往,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处警民警一般更注重先救人、疏导人流和车辆,往往对现场的保护不够,错失勘查、取证的良机。而被害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收集证据意识欠缺,且轻伤害案件大多发生于亲友、乡邻之间,证人出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感情顾虑,或害怕遭受打击报复,常以“没看见、没看清楚”等借口敷衍。被害人仅凭一纸诉状、一份鉴定,维权困难。出台的《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为重点,做好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控制或追查嫌疑人、现场笔录等前期处置工作,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并视伤情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同时,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按照被害人的意愿启动公诉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将告知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法院。
      “《办法》的‘高明’之处在于明晰职能堵漏洞,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实现现场前期处置和案件后期查处的有机结合,为日后或诉讼、或和解奠定事实和证据基础。配合《办法》,我局还出台了《接处警工作细则》、《办理轻伤害案件实施办法》等规定,对轻伤害案件的前期处置、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直至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做出了细致规定,杜绝了过去办案环节中的诸多纰漏。”县公安局一领导如是说。

    以人为本,破解程序弊端

      2009年11月,仓上镇熊某和陈某因言语冲突引发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首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当熊某伤情鉴定为轻伤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直接告知熊某到法院自诉,不予刑事立案。熊某仅向法院提供了诉状和伤情鉴定,因缺乏认定案件的必要证据,法院按照中央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建议其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如此一来,熊某就在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来回投诉,虽有受害之实,却无法讨回公道。熊某心中愤慨,上诉安康中院,中院维持原裁定,熊某又到安康中院申诉,被安康中院驳回,继而再向省高院申诉。一个普通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经过向公安机关控告→基层法院起诉→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申诉→省法院再申诉,但皆因举证无力、诉讼转化不畅,无法进入执法机关的实质性处理程序。熊某在不知如何维权的情况下,便选择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直至2011年9月,经执法机关多方调解,原、被告才达成赔偿协议,熊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并向省高级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安、法院两家对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及是否“证据不足”认识上的不统一造成被害人告状维权难的轻伤害案件。
      过去,办案部门一经证实是轻伤害案件,不管被害人是否有举证能力,不管被告人是否逃匿,均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诉。而被害人大多不懂搜集证据或不懂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悬而不结。《办法》对办案程序转换与工作对接予以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选择自诉或公诉途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无论是收到公安机关权利告知书,还是未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都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在15日内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被害人的要求依法受理立案;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被告人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法院的逮捕决定负责执行逮捕。检察院应对执法部门办案的各个环节全程监督。
      “《办法》试行以来,公安机关受理并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共计13件,是去年同期的10余倍;检察机关公诉轻伤害案件2件,这在过去是没有的;法院受理的自诉轻伤害案件13件,与去年同期21件相比减少近一半,且各自诉案件证据充分,质量明显提高”,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案件的领导坚定地说:“短短半年,轻伤害类信访事件大幅度下降,群众对政法队伍的满意度节节攀升。”

    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

      袁某和黄某系叔侄关系,因祖上房产之争,双方剑拔弩张。2013年1月,黄某向袁某泼硫酸,造成轻伤害案件。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矛盾化解在源头,政法部门联动上手,在情、德、理、法的感化下,双方敞开心扉,忆家族团结兴旺,检点各自过错,一笑泯恩仇。黄某之子主动代父赔偿医疗费用1.2万元,袁某放弃刑事指控,实现“事了、案结、人和谐”。
      2013年7月,张某因家庭矛盾,邀约其堂兄和四叔殴打被害人王某,造成轻伤害案件。鉴于被告人雇佣伤人、情节恶劣,司法机关在案件探讨和评估风险中,坚决取缔调解导向,启动公诉程序,依法追究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为何同是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却大相径庭?其源在于,《办法》严格奉行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顶格处理”和“降格处理”的有机统一。
      据统计,白河县85%的轻伤害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多因打架斗殴、宅基地争夺、邻里纠纷等“琐事”挑起,案发后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损失的赔偿上;而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因感情用事,事前冲动、事后后悔。《办法》规定:轻伤害案件的各个环节办案单位都应当积极组织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节或和解。此举,既惩罚了犯罪、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规避了原、被告对簿公堂而仇上加恨的情形,杜绝了“官了民不了”带来的诸多后遗症,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县司法局和法院联合设立了“诉前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轻伤害案件2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一倍多。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仅是定纷止争,更在于预防犯罪、威慑犯罪。《办法》明确规定:对于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有组织、有预谋、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坏的轻伤害案件,应通过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伤害他人后在逃、有能力赔偿但拒不赔偿且态度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批捕,严厉打击。启动公诉程序,极大地威慑了社会不安分子,他们私下里说:“以后再也不敢随便打人了,就算花钱也免不了牢狱之灾。”

    援救对接,彰显人文关怀

      2013年5月,构扒镇王某和陈某因财产纠纷发生轻伤害案件,致使王某鼻骨折、视网膜视神经挫伤。因被害人王某是孤寡老人,家徒四壁,特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及时指派援助律师免费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援助律师做好法律知识援助和心理疏导,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最终达到刑事和解、民事赔偿合意:被告人陈某赔偿王某10万元,鉴于被害人年事已高身体恢复缓慢且家庭确实困难,特给予王某司法救助基金4万元。
      《办法》再次重申: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未能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向办理案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从根本上破解了贫困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贫困的受害人打起官司有底气、有依靠,充分享受司法正义阳光的沐浴。2013年元至7月,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承办轻伤害案件7件,“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格局在全县全面铺开。
      被害人生活拮据且被告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还可享受司法救助。《办法》试行以来,5起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54000元,对案件当事人的精神抚慰、愿情释放、顾虑消除等方面起到立竿见影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互助友爱、关爱弱者的良好社会风气。

      实践证明,白河县出台的《白河县办理伤害(轻伤)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操作办法(试行)》从理念、程序、环节上改进创新,有效杜绝了轻伤害案件在实际运行中的漏洞和“真空”现象,是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也是赢得广大群众翘指称赞的“德政”之举。“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当前,对《办法》的改进和完善正成为白河政法各部门的“重要课题”,凝智聚力、追求卓越,倾力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舞台上书写浓墨重彩新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邹亚康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