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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工作简报第9期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5-22 18:01 来源: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号: 打印

    镇坪县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促进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镇坪县人民政府从2012年起5月1日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统一登记:部门或者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先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制定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文件内容合法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文件存在问题的,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制定单位按照意见修改后,经核对无误再进行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为“规”,镇坪县的规范性文件为“镇规”;第二部分为制定年份加法制办统一登记流水号;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统一发布:除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新制定和到期后重新修订需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统一对外发布,同时在县政府网站或县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自行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县政府法制办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
      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度是镇坪县创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对于加强该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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