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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1-36988 | 发布日期 | 2011-01-14 16:08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
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新政策。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规定,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开发商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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