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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陕改革卫生体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作者:彭幼强 时间:2005-08-03 10:53 来源:宁陕县政府办公室 字号: 打印

    宁陕县为让广大群众今后能看病且看得起病入手,进一步改革卫生医疗体制,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强化对地方病的重点防治。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职业病、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和新法接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逐年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村镇和社区活动。继续在农村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和帮助农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改革和建立适合宁陕卫生事业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职能,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好区域卫生规划。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
    调整优化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设置1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卫生院可作为调整后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通过租赁、转让、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和改制,变现资金要用于农村卫生工作。按照“保机构、保职能、放经营、放开办医体制,加强预防保健”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效率。在全县范围内公开竞聘乡(镇)卫生院院长,鼓励县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人员到基层领办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落实其相应待遇。村卫生室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领办,由村委会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鼓励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鼓励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从2005年起,县、乡医疗机构新聘的临床医疗人员原则上应分别具备本科和专科以上学历。继续执行农村卫生人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优惠政策。各级农村卫生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转岗分流,对非卫生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
    加强中医科建设,加快中医现代化研究建设步伐。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增加对农村卫生投入。县财政将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继续贯彻落实陕发〔1997〕7号文件中有关卫生投入的规定,不断增加卫生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县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重大疫情处理等公共卫生经费和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今后县财政按标准,全额预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人头经费,保证按时划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的工资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其他卫生人员的人头经费按80%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村级防疫人员和妇幼人员的报酬,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纳入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统筹,其编制内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单位负担部分按当地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标准核定,统一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还将合理安排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经费与发展建设资金。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对其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给予定项补助,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有偿服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抵支财政拨款,全额用于卫生事业。财政对医疗机构给予定项补助,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和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并向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倾斜。对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范围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和基本医疗政策性亏损补助;继续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帮一”对口支援和扶贫活动。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重点解决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等方面的困难。
    建立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通过财政投入和动员社会各界自愿捐资等方式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的大病治疗、住院分娩等费用的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强化机构、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入管理。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加强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禁止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开展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取缔无证经营、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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