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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旅游规划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0-18 09:51 来源: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规范旅游规划评审工作,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依据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陕西省旅游局《陕西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规划审批实施前,须进行评审,并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开发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包括省、市、县(区)级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旅游区(点)规划、旅游线路规划、旅游项目规划及旅游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旅游规划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第五条  旅游规划评审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六条  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首先提交规划大纲,由委托单位组织评议审定;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组织方案研讨,集思广益,优化规划模式;最终规划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级、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 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区旅游规划应安排进行中期评审。

    第三章  评审工作主持
        第七条  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由旅游规划委托单位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评审。旅游规划评审原则上分省、市两级进行。
        第八条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省级旅游区(点)和4A级(含4A级)以上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区域和线路及项目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的评审组织工作;
    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旅游发展规划、市级旅游区(点)和3A级(含3A级)以下旅游区(点)以及未评定等级旅游区(点)规划、一般旅游区域和线路及项目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等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九条  规划评审前,主持方应对规划编制质量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没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方可组织评审。
        第十条  旅游规划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评审委员。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主持方负责邀请组建。
        第十二条  评委成员数量为奇数,省级主持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市级主持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1人为主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持方提名产生。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规划内容选聘经济分析、市场开发、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程建筑、文物园林、地质交通等方面专家,以及旅游规划管理和有关部门管理官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应注重省内外专家结合、中青年专家结合、旅游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与相关部门结合。
    省旅游局负责建立旅游规划评审人员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聘,部门管理成员由各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委派业务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三分之一,行政管理部门成员不宜多于三分之一,部门成员原则上不应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围绕规划的定位、目标、结构、内容、深度等方面对规划文本进行技术评定。
        第十八条  规划文本内容必须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各项要求。评审重点为:
        1、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2、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3、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4、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及周边旅游区域网络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
        5、旅游设施、交通线路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6、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7、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
        8、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科学性。
        9、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完整性、规范性。
        10、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第六章  评审工作结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认真的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表附后)。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评委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应限定,如需约定,应在30分钟左右。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采取表决的方式,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规划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专家的发言提炼、概括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文字不少于800字,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主任签字。评审意见作为规划文本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作进一步补充修改。
        第二十四条  旅游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经修改后,经主持方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遵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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