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平利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为平利的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灾区社会稳定、破坏灾后重建工作的刑事犯罪。对趁灾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受灾群众,破坏救灾物资设备的;挪用救灾、抢险、救济资金、物资,破坏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趁灾制假贩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法履行灾后重建职责的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我院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密切配合,依法快捕、快诉。
二是依法查办和预防灾后重建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一方面,对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救灾款物或者在灾后重建中擅离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坚决查处,重点查处: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保管、运输中的渎职犯罪;恢复水毁河堤、道路、农田、房屋等工程建设中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剥扣、挪用、贪污救灾专用资金和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贪污、挪用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优惠政策中的救助、补助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我院积极与有关部门及单位联系、协作,紧紧盯住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开展同步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救灾资金被截留、挪用、侵吞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灾后重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物资发放、工程规划、资金运作、工程监理等环节之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针对项目的启动与审批、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优惠政策的落实与资金兑付等实行“张榜公示”制度,使群众明白救灾物资的流向、明白政府的补助标准、明白审核程序及权限。坚持全程跟踪监督,同步预防,有效遏制“假灾户”、“人情款”问题。确保灾后重建工作中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政府的救灾款物发放到灾民的手上,从而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三是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继续深入开展检察官“送法律,送服务”活动,领导带头深入乡镇、村组、农户,面对面地了解人民群众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涉灾、涉法、涉诉的诉求,认真解答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为人民群众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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