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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老师可以享受养老补助了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32601 | 发布日期 | 2010-08-31 09:56 |
来源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老师可以享受养老补助了 |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可享受养老补助。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本次调整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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