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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汉滨区提高到每月430元 其他九县提高到每月400元

作者:孙妙鸿 程清海 查园 时间:2010-04-24 10:59 来源:汉江晨刊 【字体:

从7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汉滨区境内由原来每月270元,调整提高到每月430元;汉阴、石泉、宁陕、平利、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九县由原来每月245元调整提高到每月400元。

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安康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进厂务工的农民工和建筑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均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些单位中的熟练期、学习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信仰、所在单位有何差异均受到最低工资保护,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凡是出现支付工资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劳动部门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加以纠正;如果出现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将严格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内补发所欠劳动工资,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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