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行使审查、监督和批准权。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对财政预算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基金、预算外资金、新增财力安排及财源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核和监督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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