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351 发布日期 2023-10-14 09:10
来源 安康日报
内容概述 10月11日,我市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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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我市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港口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要求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等。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劝阻吸烟义务,对单位不履行劝阻义务的可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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