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关于《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342 发布日期 2023-10-13 10:16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控烟限酒行动,减少吸烟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推进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保障和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拟定,市卫健委起草了《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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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控烟限酒行动,减少吸烟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推进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保障和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拟定,市卫健委起草了《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市卫健委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进行了梳理,研究细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2023年2月1日-8日,市爱卫办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级各部门意见建议,2023年3月6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市创文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讨论,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2023年4月7日-4月22日,在市卫健委官网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公示结束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按照2023年5月24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10日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7月4日召开座谈会邀请烟草专卖等相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集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报市司法局进行第二次合法性审核,全部采纳了第二次合法性审核意见,经反复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施行。

      、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控制吸烟场所范围,包括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港口、机场、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明确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室外吸烟区设置要求。
      二是控烟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限定场所、依法管理、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控烟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体育、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广电、市场监管、公安、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控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控烟主要措施,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对烟草制品经营者售烟行为提出要求,对个人在吸烟行为进行约束。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要求各级各部门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各传播媒体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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