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民政局, 韩城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婚姻登记 “跨省通 办”试点范围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陕西省 被民政部确定为第二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离)婚登记“跨 省通办”试点省份。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 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人 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 自 2023 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陕西省民政厅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事项。
三、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在试点地区,暂时调 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 内地居民结婚,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 “ 内地居 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 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 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 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 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 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 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施通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市上要成立婚 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婚姻登记 “跨省 通办”试点工作纳入主题教育民生项目清单,加大工作督促 指导力度,加强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 解决突出问题。要积极争取将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工作纳 入本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 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内地居民婚 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将其上升为指 导面上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惠及群众的服务规范。要根据婚姻 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婚姻登记办 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 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应用 “互联网+ ” 服务模式,开展婚姻登记服务咨询、网上预约、婚姻辅导等 服务,实现线上线下数据融合、预约受理联动预审,提高婚 姻登记的准确性和群众的满意度。积极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 水平。采取补发婚姻证件、走乡串镇收集历史婚姻档案,来 补齐、修正、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为试 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撑和信息保障。按照省民政厅 部署要求推进婚育 “ 一件事一次办”,以 “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实现 “信息惠民”。
(四)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 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 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以 “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 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 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依法登记、规 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和鼓励将婚姻 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 所,努力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人性化的 公共服务场所和 “ 网红打卡地”,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 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 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婚姻登记 “跨省通 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 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 工作指南
2.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 “跨省通办”操作手册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政策解读: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622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