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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林业局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的八项制度

    作者:佚名 时间:2009-11-13 09:28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最近,市林业局针对全市造林绿化苗木质量管理工作下发专门通知,旨在提高造林质量,维护群众利益,巩固绿化成果所作出的一项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林木种苗是我市林业建设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确保造林质量和效益、实现兴林富民目标的先行保障。为此,结合安康实际,专门制定出台了八项制度:
    一是严格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种子法》规定,从现在起,凡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生产、凭证经营。对尚未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各县区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对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缔。要认真执行种苗生产、经营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各县区中心苗圃、国营林场苗圃以经营规格100亩以上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均由县区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审核发证;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县区林业局审核发证,报市林业局备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二是推行林木种苗招投标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林木种苗经营采购阳光作业,要从制度上杜绝人情苗、关系苗、劣质苗的危害,坚定不移地推行林木种苗政府招投标采购制度。凡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苗木,由县区林业部门负责,县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统一招标采购,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三是认真落实苗木“一签两证”制度。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县区林业部门要对林木种苗产地检疫和质量检验,坚决执行林木种苗“一签两证”制度,按照“四个不发”的要求(检验人员不到现场检验不发、检验不合格者不发、批号不清或种源来源不明不发、非合法生产经营者不发)。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苗木出具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并悬挂标签,嫁接苗木必须有县区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签发的接穗品种证明,切实杜绝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对玩忽职守核发种苗管理“一签两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按渎职罪论处。四是推行种苗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公开林木种苗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对所有经济林苗木供应商,按合同总价款的20%—30%向县区林业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也可在支付苗木价款时扣除,待经济林挂果后,对达到合同约定品种和质量要求的供应商全额退还保证金;对弄虚作假、欺骗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供应商,不予退还,用保证金向农民赔偿,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五是建立林木种苗供应“黑名单”制度。为防止出售伪劣种苗坑害农民的行为,彻底清除不法种苗商人的生存空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种苗供应“黑名单”制度。市、县区两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育苗大户建立信用档案,逐年登记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育苗品种、供应数量、销售去向,凡有销售假冒伪劣种苗、行贿管理人员的,一律记入苗木质量“黑名单”,终身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林木种苗投标,其生产苗木不得进入安康种苗市场,并保留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的权利。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安康境内外种苗供应商在安康的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六是落实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林木种苗采购、调运、检验、检疫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采购、谁调运、谁检验、谁负责”。种苗采购人员在采购林木种苗时,对种苗质量负全责,如实提供产地种苗质量检验报告。种苗调回后,立即进行质量复检,复检人员在认真检验的基础上填写种苗质量复检报告,连同产地检验报告一并交送所在县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与造林作业设计一并归入永久档案,长期保存。对弄虚作假、不认真检验、不如实填写检验报告,造成损失或危害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七是坚持外调苗木审批制度。林业工程造林所需种苗要坚持使用本地种苗、市内调剂供应的原则。确需到安康以外调运的树种、品种、数量,须报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应调拨许可手续后方可外调。凡欲从外地引进新品种、新树种,必须通过充分调研论证,经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引进试验。试验结束后经市以上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否则不得作为造林树种进行推广。严禁擅自外调苗木,盲目引进树种、品种。八是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市种苗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苗木生产企业和育苗大户,指导其生产经营活动。监督其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对生产经营伪劣种苗的不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各县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具体抓好对苗木生产企业和生产大户的监督管理,严防种苗生产供应中的不法行为,杜绝伪劣种苗的生产和销售。要围绕我市“一漆、二油、三果”和蚕桑、茶叶等经济林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地方优良品种选育,建立良种采种基地,实行地点生产、订单供应、定向销售、全面记录,全程管理。要加强育苗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林业技术人员在育苗季节深入苗圃进行巡回技术指导,普及实用育苗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优质壮苗的出圃。
    上述通知涉及八项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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