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岚皋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岚皋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今后该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在文件制定机关未报备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该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文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制定机关未报备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该办法同时规定,除文件制定机关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召开审查会议、论证会、书面或其他形式,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和报送备案;对需废止的予以公告废止。对应当纠正而拒不纠正或者对纠正建议逾期不予答复的规范性文件,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可以撤销报备文件或者报备文件的部分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对常委会的撤销决定,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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