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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预警救援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1-112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9日 |
文号 | 安政办函〔2021〕135号 | 公开日期: | 2021-08-21 17:37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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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提高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是指通过指挥调度、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协同处置等各项措施,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负责组建市本级消防救援联调联战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第四条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调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灾害事故发生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消防、住建、财政、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人社、卫健、交通、林业、气象、城管、军分区、武警支队、电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县区制定、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或建议;负责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成员单位、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指挥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指挥部命令,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联调联战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救援处置工作。
3.市财政局:做好消防救援相关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
4.市公安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负责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到场,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警戒,确保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处置现场内的无关人员进行疏散。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消防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安康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分别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官兵到场,协助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人员营救和物资疏散。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测后,协助救援队伍划定灭火救援现场危险区域范围;对大气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专家以及供水、供气相关部门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协助消防救援工作开展。根据消防部门需要,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为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道路的抢修工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救援处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4.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5.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灾害事故救援现场自来水管网增压、减压工作,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安排专人会同消防部门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巡查维护。
16.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调度市环卫处洒水车对救援现场消防车辆进行供水,必要时可在消防部门的组织指挥下调集车辆参与灭火救援处置工作。
17.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地电安康分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消防救援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度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18.通信运营商:按照现场救援需要,提供必要人员、物资、技术保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第八条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消防救援联调联战指挥部可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协调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灾害事故发生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作战组、专家组、供水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物资生活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安全保卫组。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统筹、协调、指挥现场各方援救力量,向上级和本级汇报救援处置情况,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做好现场的舆情监控、舆论引导与处置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
1.作战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中心、作战训练科和相关县区大队领导组成,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和现场力量、器材装备情况;向救援队伍传达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救援队伍、增援物资、灭火剂和抢险救援器材装备;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救援进展情况。
2.专家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委担任,成员由消防、应急、住建、生态环境、供电、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救援行动进行评估、拟定作战方案、做好处置记录,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供水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战训科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住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管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利用各种水源,协调相关部门保证救援现场的供水安全。
4.通信保障组:组长由相关通信运营商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指定)担任,成员由电信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和其他参战单位负责通信保障的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5.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卫健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医院及相关医疗救护队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物资生活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各类救援物资采供保障。
7.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运输。
8.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安、军分区、武警支队人员组成,负责救援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联动响应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拟定调用方案,通知相关联调联战单位及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指挥部每年组织市本级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调联战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专题调研、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召开,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调联战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专家组制度。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十五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全天候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十六条 定期演练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市本级成员单位进行1至2次消防救援联合演练,提升联调联战能力。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和灾情研判制度。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抄报消防救援队伍;各部门要及时通报预警,进行灾情信息研判;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灾情和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各联调联战救援单位推送,督促指导做好救援准备。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及各县区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九条 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督导检查,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市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安康市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提高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是指通过指挥调度、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协同处置等各项措施,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负责组建市本级消防救援联调联战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
第四条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调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灾害事故发生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消防、住建、财政、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人社、卫健、交通、林业、气象、城管、军分区、武警支队、电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县区制定、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或建议;负责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成员单位、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指挥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指挥部命令,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联调联战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救援处置工作。
3.市财政局:做好消防救援相关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
4.市公安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负责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到场,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警戒,确保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处置现场内的无关人员进行疏散。
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消防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安康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分别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官兵到场,协助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人员营救和物资疏散。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测后,协助救援队伍划定灭火救援现场危险区域范围;对大气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专家以及供水、供气相关部门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协助消防救援工作开展。根据消防部门需要,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为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道路的抢修工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救援处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4.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5.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灾害事故救援现场自来水管网增压、减压工作,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安排专人会同消防部门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巡查维护。
16.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调度市环卫处洒水车对救援现场消防车辆进行供水,必要时可在消防部门的组织指挥下调集车辆参与灭火救援处置工作。
17.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地电安康分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消防救援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度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18.通信运营商:按照现场救援需要,提供必要人员、物资、技术保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第八条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消防救援联调联战指挥部可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协调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灾害事故发生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作战组、专家组、供水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物资生活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安全保卫组。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统筹、协调、指挥现场各方援救力量,向上级和本级汇报救援处置情况,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做好现场的舆情监控、舆论引导与处置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
1.作战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中心、作战训练科和相关县区大队领导组成,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和现场力量、器材装备情况;向救援队伍传达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救援队伍、增援物资、灭火剂和抢险救援器材装备;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救援进展情况。
2.专家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委担任,成员由消防、应急、住建、生态环境、供电、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救援行动进行评估、拟定作战方案、做好处置记录,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供水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战训科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住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管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利用各种水源,协调相关部门保证救援现场的供水安全。
4.通信保障组:组长由相关通信运营商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指定)担任,成员由电信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和其他参战单位负责通信保障的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5.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卫健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医院及相关医疗救护队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6.物资生活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各类救援物资采供保障。
7.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运输。
8.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安、军分区、武警支队人员组成,负责救援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联动响应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拟定调用方案,通知相关联调联战单位及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指挥部每年组织市本级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调联战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专题调研、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召开,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调联战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专家组制度。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十五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全天候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十六条 定期演练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市本级成员单位进行1至2次消防救援联合演练,提升联调联战能力。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和灾情研判制度。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抄报消防救援队伍;各部门要及时通报预警,进行灾情信息研判;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灾情和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各联调联战救援单位推送,督促指导做好救援准备。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及各县区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九条 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督导检查,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消防救援联调联战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市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分级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2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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